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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氣管改裝相關法規---不妨礙他人為出發點

資料來源:Goo 車訊網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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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改裝高低可調避震器不一定要去比賽,改裝排氣管當然也非絕對是為了性能,很多人是為了造型&聲音而去更換,不過在自己爽的同時,不造成他人的困擾是需要遵守的紳士法則,而早在10年前就因為無理的取締導致民怨,因此針對改裝或升級,在當初已針對「可變更」與「不可變更」做了明確的立法,只要遵守遊戲規則,基本上是可抬頭挺胸的……。
 
改裝排氣管氣勢截然不同
但吵死人不償命的應該開罰
 
有得時候改裝排氣管其實真的是情非得已,原廠的黑鐵材質,在台灣這種海島型氣候國家,時間一久了就很容易產生鏽蝕導致破損,這個時候換一支白鐵或是鈦合金排氣管也是無可厚非的事情,既然要換那選一支長得夠帥的也是理所當然。
 

▲排氣噪音檢驗方式:
1.轉速設定需要在引擎最大出力的3/4轉。
2.麥克風指向及安裝位置需與排氣管呈45度。
3.麥克風與排氣管出口需要保持0.5公尺距離。
4.需要連續檢驗3次取其平均值,並且連續2次差異需在2dB內。
5.檢驗場所半徑50公尺內需要平坦無障礙物。
 
但不管您想怎麼換,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條之一附件15的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前提下,排氣噪音絕對要符合法規才行喔。不過我們還是免不了會遇到知識不足的相關公家人員,雖然警務人員需連同環保署人員進行檢測才得以取締開罰,但還是有讓人頭痛的兩個問題點出現。
 
第1點就是警務人員或是路人都可直接用「疑似」來讓車主去驗車,這個也是目前車主們感到最困擾的部分。第2點則是環保署取締人員的素質有待商討,這部分其實又可分為幾個層面來看,第一個就是為何環保署人員無法確認是否為原廠規格?每輛車的3視圖照片都已經建立在檔案庫內,今天要去取締時是否要攜帶電腦前來確認,降低擾民的可能性。
 

▲其實排氣管只要出口位置在後方、不超出車體、距離地面超過10公分以上,是不能隨意開罰車輛改裝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條之一
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車身 空力套件(含汽車裙部、擾流板、尾翼)
 
1、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2、不得有銳利邊角。
3、不得阻礙駕駛人的視線。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輔助階梯 1、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分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有銳利邊角。
3、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其他設備 排氣管 1.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2.排氣管不得突出車輛兩側,其最低點與地面距離不得少於10公分。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 1.應符合「車輛全檢測基準」之「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規定。
2.應於原照後鏡安裝處安裝牢固,不得影響駕駛人視線。
3.後方視野輔助燈及導車燈連動。
4.後方視野輔助燈作棟時應不影響後發駕駛人的視線。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 1.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
2.應安裝牢固,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3.如裝置於後方者,長度不得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並以其完全展開狀態丈量。
 
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為近光頭燈者另應裝設具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
懸吊系統之避震器 變更後不得超過原核定車身高度。  
絞盤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分連接,並安裝牢固。  
娛樂性顯示設備 駕駛人所裝設使用之娛樂性顯示設備,應與駐煞車或變速箱檔位連動,駐煞車未使用或變速箱檔位處於前進或後退檔位時,不得顯示。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參考網址: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Article.aspx?LawID=A0003094&ShowType=Mdf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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